第十条

有效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在领誓人领诵下,跟诵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宣誓的具体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