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主管辖区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