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土地使用权出租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书;

(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三)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四)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约定足额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