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编制投资估算书,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实施方案。

投资估算书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并对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