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经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可以增加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认为必要,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