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居民在家庭或者非餐饮经营场所举办一次五十人以上的,主要由举办者自行承担或者委托他人承办加工烹饪的聚餐活动。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