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从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制作的厨师及其他食品加工、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健康证明。下列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的加工制作:(一)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皮肤有伤口或者感染等病症的;(二)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三)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