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再利用率。

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消费者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