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