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
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理。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单位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或者预约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
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收运、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运输、处理,运输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废物转移、暂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