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