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场所和设施。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