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