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四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