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