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理;(二)有害垃圾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