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动物管理

(一)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蜜蜂和野生动物,科研教学单位实验用的动物除外。

(二)禁止携带动物进入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室内体育场馆、机关办公区和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携带动物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有权拒绝携带上述动物的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上述动物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