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第六十条有效鼓励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场主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使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的规范管理,推动信用报告异地互认、跨行业互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