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二)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裁决文书等;(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