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以零售食用农产品交易为主,由开办者经营管理,为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集中提供摊位、商铺、营业房、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