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促进与监管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可以进行劝阻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