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设施选址应当科学论证,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等要求,听取公众、有关专家等的意见,并依法公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城市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建设垃圾转运站、焚烧发电厂、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等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设施,设置大件垃圾拆解、可回收物分拣等场所。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