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六章 行政监管和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市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普法宣传等工作。负有停车场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