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支持第三十一条有效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工匠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科普教育基地等,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性劳动教育主题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