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