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或者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二)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没有按照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三)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行人或者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