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注销或者被公告停止使用;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

(三)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十二分;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

(五)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

(六)吸食、注射毒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