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

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配合查验相关证件信息。驾驶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搭载人员,不得载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