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企业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投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关注驾驶人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心理疏导;发现驾驶人身体条件、心理状况、行为习惯等不适合安全行车要求的,不得安排其驾驶运输车辆。

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除遵守前两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