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废止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