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