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