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