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