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提高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