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章 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已废止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