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的;

(二)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的;

(三)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