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已废止违反本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的;
(二)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损害,或者危及领海基点稳定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违反本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的;
(二)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损害,或者危及领海基点稳定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