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七十三条有效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