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第五十七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