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四节 简易程序第五十五条有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