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四节 简易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