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第四十五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