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条有效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