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