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第二十一条有效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