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第十五条有效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