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第十二条有效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