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