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