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九条

有效

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