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四章 支持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